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為了擾亂社會秩序,明知沒有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卻加以編造,或者明知是編造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而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想制造緊張氣氛;有的是對社會不滿,制造混亂,發泄私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會施壓企圖滿足自己的某種要求;有的是精神空虛無聊,借之尋找畸形樂趣等等。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秩序,公共場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所謂編造,是指毫無根據的、無中生有憑空捏造、胡編亂造,其結果是產生虛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實、與事實不符的信息;所謂傳播,是指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將虛假信息廣泛加以宣揚、散布、擴散,以讓公眾知道。如只是在個別親友之間加以議論,沒有廣泛散布、宣揚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入罪標準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加重處罰情節為“造成嚴重后果”。至于何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待于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界定。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量刑標準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應當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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