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動群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所謂行政法規的實施,指法律、行政法規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法律、行政法規是我國法律淵源效力等級比較高的兩個層次。法律,在本罪中僅指狹義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煽動,即煽惑、鼓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為。煽動的方式,包括用語言、文字、圖形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或者利用演說、張貼、散發、郵寄等形式,煽惑、鼓動群眾以暴力方式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本罪所指群眾,一般應理解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就是說煽動的對象至少是二人,否則不構成本罪。實踐中掌握被煽動的 "群眾",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機械地以人數多少衡量,應強調從被煽動人的范圍和煽動行為指向對象上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煽動一兩個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被煽動的人構成本罪,而原先的煽動者不構成本罪。如果原先煽動的人煽動的目的在于誘起他人產生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犯罪意圖,則應根據《刑法》第29條以教唆犯論處。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 "抗拒",指抵抗拒絕,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公民的守法義務,并公然對抗并拒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施行。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即行為人實施煽動行為,其目的在于混淆視聽,蠱惑人心,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認定
(一)本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后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
二是煽動的內容不同;
三是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要求不同,后二罪一般要求行為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
如果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應按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因而應適用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本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為:
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民族平等和民族閉結;
二者煽動的內容不同,三是主觀力而不同,后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為目的。
如果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應按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以煽動民族仇恨、武族歧視罪定罪處罰。
(三)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刑法》第277條 妨害公務罪 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執行職務的”和第四款“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是妨害公務罪的兩種客觀表現。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是通過行政執法人員、司法人員履行公務來進行的,因而阻礙其公務執行也可看作阻礙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但本罪所針對的不是具體的公務行為,而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再者,兩罪的客觀表現不同,后者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
如果行為人在煽動特定的多數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時,在煽動的具體內容中又有以暴力等方法阻礙公務行為的,應以想像競合犯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量刑標準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立案標準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應當立案。
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無論群眾是否聽信其煽動,是否實際上造成危害后果,都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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