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該如何分割
1、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該通過下列方式進行分割:應當先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各自的財產清償,各自財產清償的比例是協議優先;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
在范圍上,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1、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2、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3、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5、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6、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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