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因犯刑律或嚴重錯誤被開除黨籍的人和退黨、自行脫黨、勸告退黨、黨內除名的人要求重新入黨,黨組織應持十分慎重的態度。經過基層黨組織長期考察,如果確實具備了黨員條件的,經嚴格審查,可以吸收其重新入黨。依據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黨員被行政拘的,依據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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