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執法活動。行政執法機關擔負著執行法律、法規,管理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職責,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處罰權、行政裁決權。
2、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行政執法人員,具體是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執法職責的人員。
3、客觀要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即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明知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移送。
(2)情節嚴重。不移交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
4、主觀要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故意不移交。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出于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工作作風不夠深入等原因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如何認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1、徇私枉法罪與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共同點在于:
(1)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上都是故意的,其動機都是為徇私情私利;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觀表現為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刑事追訴,徇私枉法罪的客觀表現也包含了這一點。
2、兩罪的區別在于:
(1) 犯罪主體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體是行政執法人員,徇私枉法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 犯罪客觀表現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觀表現僅指行為人為徇私情私利故意把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徇私枉法罪的客觀表現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二是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三是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 行為發生的背景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發生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徇私枉法罪發生在司法活動中。
(4) 對情節要求不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徇私枉法罪則沒有對“情節嚴重”的要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量刑標準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案標準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
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
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牟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構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認定
1、區分本罪與非罪
區分本罪與國家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出于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2、區分本罪與徇私枉法
兩罪都是特殊主體,都表現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但兩罪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行政執法人員;后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2)客觀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行政執法的職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的行為;后罪則表現為利用司法職權,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訴或者枉法裁判的行為。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后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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