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人老賴可以繼承遺產。老賴合法取得的個人遺產是可以被繼承的,但繼承老賴的遺產后,繼承人要償還老賴欠下的債務。根據相關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債務是老賴個人的,不影響其妻子繼承遺產,如果老賴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妻子繼承遺產后,遺產是屬于共同的財產,需要用于償還其共同債務。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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