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債務的清償原則如下:
一、接受繼承與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相統一原則。也就是只要繼承遺產就需要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債務。
二、限定繼承原則。也就是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三、清償債務優于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之前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然后才能執行遺贈。
四、特定遺產債務的清償不受限定繼承范圍限制的原則。也就是意味著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為繼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債務和繼承人應盡扶養義務而沒有盡到義務致使被繼承人欠下債務的,繼承人清償時不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應負無限的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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