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制度,對象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認定
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應同時具備三個基本條件:
一是具有走私行為;
二是走私對象為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
三是達到了法律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立案標準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一)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滿二十五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滿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走私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滿十件,或者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滿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進出口的有毒物質一噸以上不滿五噸,或者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
(四)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或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環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十噸以上不滿五十噸,或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六)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