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了應訴的方法為:首先應當簽收法院送達的各種訴訟文書,然后根據情況確定是自己參加訴訟還是委托律師代理,然后需要提交答辯狀;最后需要等待法院的開庭同時參加庭審。
被起訴應訴需要準備什么
被起訴了就是被告,開庭之前,被告需要做以下準備:
第一,閱讀原告起訴狀內容,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準備好答辯狀;
第二,在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就自己的答辯主張提交證據;
第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
第四,如果被告對訴訟程序不了解可以委托律師代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民事訴訟不應訴的后果
一般被告經傳票送達不出庭的,法官可以缺席審判,必須出庭而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傳。開庭過程中,法官會全面審查案情,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放棄答辯權利,不利于法官查清事實,會承擔不利法律后果。建議提前準備答辯,按期參加庭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钡谝话偎氖臈l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钡潜桓姹仨毜酵サ模梢跃袀鳌R罁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span>
所說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被告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不一定就處于被動的地位,而且,也確實有可能存在著所謂惡人先告狀的這樣的一種情況,所以,被告收到法院的起訴狀副本之后也沒有必要慌張。問題的關鍵在于,就算被告不做任何的準備,不會因為被告的態度影響到法院的審理工作,這樣的態度反而對自己很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