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人民法院在正常的審判活動中,經常遇到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相沖突的情況,發生沖突時是先進行刑事訴訟還是先進行民事訴訟,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習慣上一般都按先刑后民的做法,即先進行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結束后,再進行民事訴訟。
而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相沖突時,是否應向民事那樣,先進行刑事訴訟還是先進行行政訴訟,意見不一致。
一種認為,刑事訴訟一直是法院的工作重點,不管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應服從于刑事訴訟,應當先刑事后行政。
另一種意見認為,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雖然有其相同之處,但有許多質的不同,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或訴訟外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雖然是平等的,但在訴訟外其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當事人是行政管理機關,行使行政管理權,而另一方當事人是被管理相對人,處于被管理地位。
因此,行政訴訟不能象民事訴訟那樣先刑后行,否則就會侵害一方當事人 的合法權益,應當先行后刑。
筆者認為這兩種意見均有偏頗。
筆者認為是先刑后行,還是先行后刑,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先刑后行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涉及到人權保護林的案件,則不宜先刑后行,而應當先行后刑。
以交通肇事案件為例:公安機關因交通肇事而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其主要依據是交通責任認定書,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而一旦被追究刑事責任,就有可能被逮捕、被判刑,當事人的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因此,象這類案件就不能按照先刑后行的慣例,而應當先行后刑。
值得注意的是:
先刑后民是階級斗爭年代的產物 ,在一切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年代,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主要是刑事審判,民事審判只占法院審判工作的很小部分,行政審判更是無從談起,因此,法院的審判工作自然而然就形成了先刑后民的習慣。
隨著歷史不斷發展,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不斷健全和完善,人權不斷得到重視,特別是全國十屆人大第二次會議,將保護人權寫入我國的憲法,這是我國保護人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人權既然是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堅持先刑后行顯然已不適應時代的要求,也不符合司法工作與時俱進、更新司法理念、不斷開拓創新的要求。
因此,先行后刑更加符合時代要求。
行政訴訟是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一個途徑,也是保護人權的一個途徑。
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作為刑事案件定案的重要依據,當事人對此提出異議而提起行政訴訟,在該具體行政行為未被確認有效前,就不能作為刑事定案的依據,只有通過行政訴訟,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有效后,才能作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據,否則就會影響到司法的公正性,就有可能侵犯了人權。
因為刑事案件涉及到是否對當事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問題,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未經確認,即對其實施了強制措施,一旦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不但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行政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還有可能涉及到國家賠償等問題。
先行后刑也不是一概而論的,如果先刑后行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則可先刑后行,這樣可體現行政機關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也可體現人民法院的審判效率。
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區別
三大訴訟法是司法考試的一個重要部分,它們之間有很多的相似之處,你可以通過對比記憶很快地掌握。
(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刑事訴訟:
1.危害國家安全案;2.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訴訟:
1.重大涉外案件(標的大或案情復雜或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眾多);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海事海商,專利糾紛,重大涉港澳臺民事案件,標的大或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
行政訴訟:
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專利申請案,宣告專利無效或維持案,強制許可案);2.海關處理案(納稅和行政處罰案);3.對國務院各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4.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被告為縣級以上政府且基層法院不適宜審理,共同訴訟、集團訴訟,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臺,其他)。
(二)地區管轄
刑事訴訟:
1.犯罪地(即犯罪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居所地)為輔;2.最初受理的法院審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3.特殊情況的管轄。
民事訴訟: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2.離婚管轄的特別規定;3.特殊地域管轄(9種);4.專屬管轄:不動產,港口,被繼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