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認定和量刑標準
危險駕駛罪,通常涉及在道路交通中飲酒后駕車、進行競技駕駛比賽、狂然超速行駛或其他對公共安全產生極大威脅的行為活動。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法院將根據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和意圖、行為所帶來的潛在風險程度,以及其是否已經實際造成了嚴重的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等多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研判,以確定是否應當認定該行為構成非法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了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險駕駛罪怎樣才不坐牢
若要構成危險駕駛罪而免受刑事處罰,需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若涉案情節輕微且無需判處刑罰時,可依法免予刑事處罰,但須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方式:
對相關人員進行訓誡或責令其寫下悔過書、致以誠摯歉意并作出相應賠償、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作出行政處分等措施來彌補法律責任;
其次,當罪犯在罪行發生后能夠主動投案自首,如實地坦白供述全部罪行,則構成自首。
對于這種自首行為,法院會酌情考慮從輕甚至減輕處罰。
在此基礎上,如果其所犯之罪較輕,法庭也可能會做出撤銷起訴并免除處罰的決定;
再次,若罪犯能揭露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為警方提供關鍵線索,使其成功偵破案件等立功表現,法院亦會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
若有重大立功表現者,更有可能獲得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寬大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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