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
網絡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參與賭博的人數達到3人以上,且累計從賭博者手中抽取的利息額度達到5000元以上。
參與賭博的人數達到3人以上,投入賭博的資金總額累積達到5萬元以上。
如果有3人以上的參與者進行賭博,那么總的參與人數必須要達到2 0人以上。
組織境內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共10人以上出國進行賭博活動,且從中獲取回扣和介紹費用。
此外,對于網絡開設賭場罪,還規定了具體的情形,如:
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
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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