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贓罪是什么?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明知”是構成本罪的的基本要素。因此,搞清“明知”的具體含義,對及時揭露和打擊犯罪分子,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代為出售的行為。明知是犯罪所得,低價收買歸己,或低價收買后高價賣出從中漁利,也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為。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銷贓罪的判刑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窩贓、銷贓罪包括四種行為:
1、其中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fā)現(xiàn)或者替犯罪人保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
2、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
3、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犯罪;
4、代為銷售是指代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
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財物,又實施了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四種行為中任何一種的,就構成犯罪。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窩贓、銷贓罪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贓罪“情節(jié)嚴重” 情形的司法解釋
根據(jù)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11號)第一條規(guī)定,只要行為人明知是盜竊、搶奪、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買賣、介紹買賣、典當、拍賣、抵押或者用其抵押的,其行為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即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情形,就要判處行為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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