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顛覆國家政權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表現。
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客觀要件
中央政權的地位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犯罪分子也可能是推翻地方人民政府作為第一步,進而推翻中央人民政府,以實現其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最終目的。因此,實施推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為,也是本罪客觀方面的表現。顛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開的和秘密的等各種手段。如策動武裝政變、直接推翻國家政權,或者利用已經竊取的國家部分領導權,實行和平演變,改變國家政權的階級性質等。所謂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指以各種方式改變人民民主專政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經濟基礎的行為。其手段也是多種多樣的。
本罪屬行為犯,本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政府的實際危害結果,行為人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響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了秘密謀劃活動,就足以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條將犯罪主體分別規定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實施顛覆政府行為的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重要職位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野心家、陰謀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
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認定標準
一、顛覆國家政權罪與分裂國家罪的區別
兩罪都是極為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因此處罰很重,在條文上位于本章犯罪的前列。
二者主要區別: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政權,后罪客體是國家統一。
(2)犯罪行為內容不同。本罪是顛覆政權,后罪是分裂國家。
(3)犯罪主觀主面和犯罪目的相應地存在區別。
二、顛覆國家政權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區別
一是行為方式不同,本罪是組織、策劃、實施的方式,后罪則是煽動群眾的方式。二是犯罪故意不同,但兩罪在犯罪的直接客體上、犯罪目的上是完全相同的,這正是它們被規定于同一條文的原因。
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量刑標準
1、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犯本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3、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罪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顛覆國家政權罪立案標準
行為人只要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響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顛覆政府為目的而進行了秘密謀劃活動,就足以構成本罪,應予以立案追訴。
顛覆國家政權罪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第105條 第1款 顛覆國家政權罪
2、《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