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一年了,接到檢察院通知會怎么樣
通常而言,當取保候審期限臨近尾聲時,受理案件機關若尚未對是否續行取保候審或改變擔保方式以及強制措施做出決定,在此情況下,負責執行的機關應于期限即將結束之際向受理案件機關提交書面通知。
然而針對您所描述的狀況,顯然已經超出了上述規則,因此我勸告您積極主動地聯絡主導執行的機關,并要求他們形成書面通知,敦促受理案件機關加速處理此事。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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