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謠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內容
第二百四十六條所規定的造謠罪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了誹謗罪。
當行為者以網絡為媒介散播不實謠言,且構成情節嚴重時,便可能觸犯誹謗罪,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等嚴厲處罰。
在此情況下,受害人有權收集相關證據并自行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請求。
然而,由于該非法行為是通過網絡開展的,受害人在搜集證據方面可能遇到諸多挑戰和阻礙。
為了公正裁決,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需要,委托公安機關提供必要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造謠罪的量刑標準
我國現行《刑法》中沒有造謠罪的規定,而是根據造謠行為的具體情況,分為誹謗罪、誣告陷害罪等。《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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