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幾年
民事權利訴訟有效期存在四種情況: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存在2年、4年和5年的情形;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4、法律規定,存在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所謂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規定的普遍適用于應當適用時效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時效期間。
《民法典》第188條第1款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別法針對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定的時效期間。按照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規則,如果符合特別訴訟時效規定的情況的,應當適用特別訴訟時效,而不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有關特別訴訟時效的規定散見于《民法典》和民事單行法,主要有:
(1)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4年;
(2)人壽保險合同:
①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②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
三、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又稱絕對時效期間,是指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規定的時效期間。
《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規定,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
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1、《民法典》第196條規定,下列四類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2、《訴訟時效規定》中規定,下列三類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1)應支付的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應兌付的國債、金融債券及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3、《公司法解釋(三)》中規定,下列三種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1)公司請求瑕疵出資股東繳付出資的債權;
(2)公司的債權人請求公司的瑕疵出資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債權;
(3)公司的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公司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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