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嫌疑人可以帶手機嗎?
不能
律師在會見嫌疑人時,不能攜帶手機進入看守所會見區。
律師在會見嫌疑人前,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并必須將手機存放在看守所指定的地方,會見結束后才能領取手機。此外,律師在會見過程中可以進行錄音、錄像、拍照等,但這些活動必須事先征得嫌疑人的同意。不同地區的看守所可能有不同的規定,因此律師在會見前應詳細了解當地看守所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持執業證書、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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