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愿意離婚能拖多久?
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方向婚姻登記機關表明不愿意離婚的,最長可以拖至六十日。
2、想離婚的一方可以單方面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審理,是否支持雙方離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不存在拖的說法。離婚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前提是雙方都有解除婚姻的意愿,如若存在一方不想離婚,那么便只得通過訴訟離婚。
由于訴訟具有一定的訴訟流程,一般民事案件一審簡易程序為3個月,普通程序為6個月,當然3個月是建立在一次性離婚成功的前提下,如若第一次法院未判決準予離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沒有新的離婚事由必須相隔6個月后才能再次提起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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