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刑罰的法律規定內容
1、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高空拋物罪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和主觀故意程度,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損害社會公共秩序罪入刑。
2、法律依據:
《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責任類型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因如下:
(1)連帶責任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為某個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 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后,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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