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
聚眾淫亂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公共生活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
(1)旨在保護人的安全和尊嚴,特別是保護老幼弱者的安全規則;
(2)旨在調節公共場所秩序的紀律規則;
(3)旨在維護日常生活中穩定聯系和風尚習俗的交往規則;
聚眾淫亂犯罪,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規則,敗壞社會風俗習尚的行為,它從這個方面破壞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說它破壞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2、客觀要件
聚眾,是指糾集眾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于一定時間聚集于同一地點。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員。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范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欲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淫、雞奸等行為。而對于這種行為并不限于男女異性之間。行為人聚眾從事這種淫亂行為的,也構成本罪,可見從理論上本罪的眾人并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淫亂行為一般具備如下特征:
(1)須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恥感情的行為;
(2)須是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的行為;
(3)須為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于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3次以上。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責任,不以犯罪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謂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會主義的公共秩序,對于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這一點,任何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體不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并且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獲得某種精神上的滿足。
聚眾淫亂罪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從犯罪客觀表現方式上加以區分。本罪在客觀方面最根本的表現是聚眾淫亂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只是單個地并非聚眾地與他人自愿進行兩性活動的,如未婚男女之間偶爾發生的不正當男女性關系以及已婚男女間的通奸行為,則行為人不構成本罪。對多名婦女同時向行為人賣淫的,不能作為聚眾淫亂罪處理,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其次,從犯罪主體上區分,本罪的主體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這兩類人。因此對于其他偶爾參加淫亂活動的人來說,不構成犯罪,但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本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客觀表現上也具有相似之處。本罪是一種聚眾犯罪,而后罪組織賣淫行為也具有聚眾性。
兩罪的區別主要在于:
首先,犯罪主體不同。組織賣淫罪處罰的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而本罪犯罪主體除了首要分子以外,還包括多次參加者。
其次,本罪主觀上以尋求空虛下流的精神刺激為動機,而后罪行為人的實施組織賣淫行為多為利益所趨。組織他人賣淫所控制的淫亂活動以賣淫嫖娼為內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間的性行為。而本罪不具有賣淫嫖娼的成分,淫亂活動并不限于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行為。
(三)本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同類客體都為社會管理秩序,由于兩罪在表現形式上相互交叉,從而造成認定犯罪性質上的困難。
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
首先,犯罪客觀表現形式不同。本罪聚眾淫亂行為一般是行為人自己與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攏、慫恿他人之間搞淫亂活動,但不具有使人賣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容留他人向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賣淫,而非供行為人奸淫。
其次,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容留賣淫罪的主觀故意在于為他了提供賣淫場所,而本罪的主觀故意在于進行與賣淫無關的淫亂活動,并不在于促成他人賣淫。
聚眾淫亂罪量刑標準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淫亂罪立案標準
組織、策劃、指揮3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亂活動3次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聚眾淫亂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四十一條
組織、策劃、指揮三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亂活動三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四十二條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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