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還侵犯了國家有關武器、管制刀具及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也就是說,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行為必須是在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時才以本罪論處,否則不能定為本罪。《集會游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進行集會、游行、示威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集會、游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凡是攜帶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所謂攜帶,包括隨身佩帶、暗藏在其他物品中夾帶或手中握持。這里的集會、游行、示威,既可以是合法的集會、游行、示威,也可以是不合法的集會、游行、示威。
這里的武器,是指直接用于殺傷人體的發火器械及彈藥。管制刀具,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限定特定人員配置,用于特定范圍和特殊用途,禁止民間私自生產、運輸、販賣、購買、持有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類似的刀具。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發力和破壞性,可以瞬間造成人畜傷亡、物品毀壞的危險物品。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認定
(一)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包括槍支、彈藥等武器以及管制刀具、爆炸物,而私藏槍支、彈藥罪僅包括槍支、彈藥。
2、客觀要件不完全相同。本罪是特指在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有佩帶、夾帶或持有武器、管制刀具或爆炸物的行為。而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
(二)在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時,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攜帶上述危險物品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原則上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罪論處,認定為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三)攜帶槍支、彈藥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如果所攜帶的是自己事先非法持有、私藏的槍支、彈藥,則成立數罪,實行并罰。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量刑標準
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立案標準
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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