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是指征兵工作人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將不符合條件的應征公民接送進部隊,情節嚴重的行為。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
這里主要應注意接送不合格兵員罪與征兵工作人員工作失誤的界限。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業務知識、經驗不足,或者是調查研究不夠充分,工作作風不夠深入,思想方法簡單片面造成認識偏頗而發生的錯誤行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相應犯罪論處。
二、一罪與數罪
1、在征兵過程中,如果行為人的行賄或者受賄行為構成犯罪,而接送不合格兵員的行為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應按行賄罪或者受賄罪定罪處罰;如果行賄或者受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接送不合格兵員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果兩種行為都構成犯罪,則應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
2、行為人在實施本罪的徇私舞弊行為中,可能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印章,此時又會觸犯他罪,對之應當按照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而從重論處。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量刑標準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三條 [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條)]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接送不合格特種條件兵員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員三名以上的;
(二)發生在戰時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七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一)收受賄賂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三條 [接送不合格兵員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條)]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接送不合格特種條件兵員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員三名以上的;
(二)發生在戰時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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