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冷靜期還有嗎?
離婚冷靜期還有。為了降低國家平均離婚率,國家采用了離婚冷靜期,夫妻雙方對于離婚的事宜并沒有協商好,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在三十日內都無法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如果存在訴訟離婚的情形是不能采用離婚冷靜期的。
離婚冷靜期是多長時間
冷靜期是30日,離婚冷靜期是指在婚姻登記機關受到離婚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申請,如果三十日期滿,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的,民政部門發離婚證,未申請的將被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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